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不得为获得承揽工程、提供服务、实施行为、采购商品或者取得原料、财物等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