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不得为获得承揽工程、提供服务、实施行为、采购商品或者取得原料、财物等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