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等机关应当在招商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招标投标、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政府采购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预防。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专项预防活动,并采纳合理的预防建议和措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