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定期述责述德述廉,将本人依法履职、综合品德、廉洁从政方面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评议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