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下列职务:

(一)市、区(县)、镇、街道正职;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正职;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

(四)其他重要单位正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