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下列职务:(一)市、区(县)、镇、街道正职;(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正职;(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四)其他重要单位正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