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促使公共权力依法、公开、高效运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