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促使公共权力依法、公开、高效运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