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特区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拟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一)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

(二)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

(三)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

(四)是否违反有关财经制度;

(五)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法律责任缺位、问责机制缺失的内容;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