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与管理、收益分配、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规范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决策、执行行为;

(四)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