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第十五条已废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与管理、收益分配、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三)规范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决策、执行行为;(四)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