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第十六条已废止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成立预防腐败工作机构、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廉情评估等方式开展预防腐败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方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防止从业人员腐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