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二)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的审计监督;(三)加强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四)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违反财经行政纪律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