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收集、分析、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

(四)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