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第十三条已废止监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二)收集、分析、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四)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