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预防腐败机构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制定预防腐败工作综合规划、重大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二)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组织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及监督等工作;(三)研究分析腐败行为发生的根源、特点、规律及趋势,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四)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