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研究、传播、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六)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