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向公众宣传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