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