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二十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