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十九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并享受传承资助;(二)参加有关活动获得相应报酬;(三)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