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并享受传承资助;

(二)参加有关活动获得相应报酬;

(三)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