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政策扶持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三)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五)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