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采砂第十九条已修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