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保障防洪、供水安全,谁采砂谁恢复,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原则。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河道整治规划的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