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采砂第二十条已修改河道采砂实行年度计划制度。采砂年度计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规划进行编制,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列入采砂年度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