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