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可依法对政府价格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价格权益的行为;对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