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可依法对政府价格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价格权益的行为;对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