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行政监察、公安、审计、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