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条规定,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调控措施,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