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条规定,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调控措施,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