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总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