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调解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