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七条有效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