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四条有效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