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