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清争议的基本事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调解不成。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