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与金融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积极支持金融事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自治县境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和拓展业务;促进信贷担保中介业发展;自治县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通过在自治县内发放贷款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放贷款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下达或分配财政借款、专项资金、上缴资金额度及各种债券和指标的照顾以及信贷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