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与金融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