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