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境内市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返还给自治县的利润或资源补偿费,不抵减上级对自治县的补贴,作为经济建设资金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自主安排和管理属于自治机关自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