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与金融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县境内市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返还给自治县的利润或资源补偿费,不抵减上级对自治县的补贴,作为经济建设资金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自治机关自主安排和管理属于自治机关自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