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与金融第四十五条有效上级下拨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