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与金融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需要减免的,根据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自治县执行国家和市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享受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照顾。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