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按属地征收原则,加强税收征管。自治县境内的上级重点工程建设产生的税收和上级所属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自治县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在自治县缴纳。税法以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县征收的税费,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全额纳入自治县财政收入。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