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与金融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和重庆市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安排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使用超收和结余资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或者变更以及财政决算,必须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