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汉葭镇。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