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统一使用汉语审理案件,用汉字制作法律文书。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为他们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