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统一使用汉语审理案件,用汉字制作法律文书。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为他们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