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苗族、土家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