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除依照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以本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