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苗族或者土家族公民担任。

未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得改变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隶属关系。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