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苗族、土家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有苗族或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