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苗族、土家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有苗族或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