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苗族、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