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