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禁止、限制机动车或者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