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经淘汰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回收拆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