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