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