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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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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